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容貌和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标准安排绿化用地,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区不低于25%,城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绿化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同时使用。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