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容貌和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镇街道及两侧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允许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二)未经允许收购、堆放废旧物品,影响城镇容貌;(三)随意沿街散发商品广告、店外乱摆摊点和经营;(四)随意在建筑物、电杆、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五)乱扔脏物、乱泼污水、焚烧垃圾。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