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设计和施工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水设施和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防治污染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节水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建成后,必须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