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由县、市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州的统一规划,组织农业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良种选育及开发。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