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搜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开发和利用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