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种子科学理论研究、新品种选育、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良种推广与检验检疫,以及执行种子法律、法规和维护本条例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9月2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