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种子使用者因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它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9月2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