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种子使用者因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它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Local Regulations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