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自治州外引进适宜本地方生态地域种植的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种子,由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引种试验报告和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自治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引种。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