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十四条有效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在利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的,由自治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发布公告,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9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