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实行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