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负责安全的人员,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并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设施和游览地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应当采取安全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向旅游者宣传安全常识。

在发生突发事故危及旅游者安全时,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