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商品及旅游服务质量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称的旅游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起诉。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