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旅行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名称从事旅游业务;

(二)诋毁其他旅行社名誉;

(三)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业务;

(四)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