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二)向旅游者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

(三)按旅游合同或者与旅游者的约定提供服务,因正当理由不能兑现合同或者约定服务的,提供相应的补偿服务或者减免、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

(四)对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并明码标价。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