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建立健全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制度,通过走访代表、接待代表来访、召开代表座谈会、设立主任信箱、主席信箱等多种方式,加强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联系。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