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制定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制,加强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

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在其经营使用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草原防火责任,确保用火安全。

在草原防火警戒期或者干旱季节,可根据气象条件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以降低火险发生率,保证牧草生长。

草原防火警戒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