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在草原上从事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经营性活动等征占用草原的,应当先行在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畜牧、国土等部门共同制定。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