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工作,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