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档案条例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工作,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