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档案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档案的收集、征集、安全保护、抢救和档案信息的研究与开发利用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