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档案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对记述和反映少数民族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以及少数民族历史的各种载体档案,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