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组织演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2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