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按照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领导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组建、培训、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关统一指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2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