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绿化建设计划应当重点安排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建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