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自然、人文条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等作为分界。

鼓励公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提倡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