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