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绿化配套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