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伐、截干。确需移伐、截干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