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绿化配套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