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城市、林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补栽,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