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