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投入。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县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监督城镇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