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

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市容市貌、污染防治、城镇交通和集镇等的管理。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