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设施、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政道路按规定设置的街名标志、交通标识、照明、通信、消防、车辆停靠、安全防护栏和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坏。城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鼓励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入地,实施管线信息化管理。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