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殡葬改革,加强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葬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