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进行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挖掘坑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