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第十四条有效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不得在本市发动、组织集会、游行、示威,也不得参加本市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