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进资金、技术、信息和人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经营,依法租赁、承包、收购、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