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个体私营经济的生产经营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域内依法申请用地,按规划投资兴办市场。 新建市场按规定应征收的费用减半收取。进入新办市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1年内免收市场交易费。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