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源,在费用收取和管理方面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对待。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