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