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由私人投资组成,属私人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企业条件,经依法核准登记的经济组织。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