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者。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由私人投资组成,属私人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企业条件,经依法核准登记的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