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登记与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进行登记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吊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对其进行税收征管。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