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登记与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或者开办私营企业。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除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专项审批许可证制度的特殊行业及项目外,不实行前置审批。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