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资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搞行业垄断,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推销、搭售商品或强制接受指定服务。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