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实行收费卡制度。经批准的收费,必须持物价部门统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