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在经营所在地按有关规定办理城镇非农业户口。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