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用汉语言发言的,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用蒙古语言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告,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