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分别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