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